无论是劳动者或者是用人单位,有不少都下意识的觉得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关系自动解除,没有任何权利和义务了。殊不知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是有不同的,因为全日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是很强的,其青春年华、心血、创造力等都奉献给了其就职的单位。所以并非合同到期就赋予用人单位无负担的终止权。
劳动合同到期,一般情形下单位是愿意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因为毕竟工作岗位工作关系相对熟悉稳定,用工效率也更高。但是不排除用人单位又其他考量,劳动者个人也有自己的想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到期进行行立法规定,对用人单位选择续签或者不续签劳动合同均进行,从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必须顺延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遇到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必须顺延,直至“三期”消失,如果用人单位贸然不与上述情形女职工续签,则属于违法行为,要支付赔偿金,即2N倍月薪,必须顺延的情形包括医疗期内或工伤员工。二针对合同期满的一般员工(无法定顺延情形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的,要支付补偿金,即N倍月薪。三用人单位在不降低待遇情形下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免于支付补偿金。
另外补充一点,遇到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承担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法律责任!
所以劳动合同到期,只要劳动者愿意,一般可以继续劳动关系,只要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则需支付补偿或赔偿!到期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不负责任的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