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种类联次和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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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OO
时间:2024-02-09 19:36:23
的种类联次和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法律主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专用 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四条规定:“专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联、抵扣联和记账联。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 一般纳税人 自行确定。”。
导读法律主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专用 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四条规定:“专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联、抵扣联和记账联。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 一般纳税人 自行确定。”。

法律主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专用 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四条规定:“专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 一般纳税人 自行确定。”
的种类联次和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法律主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专用 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四条规定:“专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联、抵扣联和记账联。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 一般纳税人 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