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的不同。
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二)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虽然也有诈的成份,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习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其直接侵犯的不仅可能是财产权,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我们国家一旦受害者非常信任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就有可能会非常主动积极的把自己的财物交给对方,从而造成自己的一个伤害,而犯罪嫌疑人会利用各种各样的手段让受害者对自己深信不疑,比如说甚至是冒充人民等身份,毕竟这些身份很有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