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普通的开具要求如下:
1、规范。
开具的文字使用要规范,应当使用中文;开具的大小写金额要规范;开具的开票日期要规范,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购货单位名称要规范,开具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要规范;开具的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栏目规范。
开具时,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应当按号码顺序填开,未实行盖章出门的要在联加盖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真实。
只有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开具,必须据实开具,不得变更商品或劳务的名称和金额;未发生经济业务,一律禁止开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的基本内容包括:的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管理需要,确定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
第二十六条 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第二十六条 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