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我们时时刻刻都在跟税打交道,譬如说,买的食品,喝的饮料,购买的服务,这都体现了我们和税的互动。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一般纳税人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3)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的额。
(4)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5]41号)第三条规定:“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税收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其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其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未预缴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抵扣联、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以及货物运输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如预缴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一般纳税人的报税时间
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一般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的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