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如何起诉非婚生子的抚养费问题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2-15 15:45:19
文档

如何起诉非婚生子的抚养费问题

这段摘要提供了一份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状,其中原告为梁××,被告为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XX元,理由是被告未经允许将其手机号码用于商业目的,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则否认了原告的请求,并认为自己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都详细列出了具体的细节。法律分析;原告:梁××,女,汉族,1973年11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2519731106××××,住:海南省××县××镇县陶瓷厂,联系电话:1591420××××。被告:孙××,男,汉族,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710713××××,户籍住址:广州市××区××街××里××号×××房,现住址:越秀区东风西×号×房,联系电话:1354348××××。诉讼请求;
推荐度:
导读这段摘要提供了一份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状,其中原告为梁××,被告为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XX元,理由是被告未经允许将其手机号码用于商业目的,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则否认了原告的请求,并认为自己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都详细列出了具体的细节。法律分析;原告:梁××,女,汉族,1973年11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2519731106××××,住:海南省××县××镇县陶瓷厂,联系电话:1591420××××。被告:孙××,男,汉族,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710713××××,户籍住址:广州市××区××街××里××号×××房,现住址:越秀区东风西×号×房,联系电话:1354348××××。诉讼请求;


这段摘要提供了一份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状,其中原告为梁××,被告为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XX元,理由是被告未经允许将其手机号码用于商业目的,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则否认了原告的请求,并认为自己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都详细列出了具体的细节。

法律分析

原告:梁××,女,汉族,1973年11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2519731106××××,住:海南省××县××镇县陶瓷厂,联系电话:1591420××××。

被告:孙××,男,汉族,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710713××××,户籍住址:广州市××区××街××里××号×××房,现住址:越秀区东风西×号×房,联系电话:1354348××××;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xxxxxxxxxxxxxxxxxx;

二、请求依法判决xxxxxxxxxxxxxxxxxx。

事实和理由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此致

xx市xx区人民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结语

根据上述材料,原告梁××和被告孙××之间存在争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经过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这一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文档

如何起诉非婚生子的抚养费问题

这段摘要提供了一份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状,其中原告为梁××,被告为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XX元,理由是被告未经允许将其手机号码用于商业目的,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则否认了原告的请求,并认为自己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都详细列出了具体的细节。法律分析;原告:梁××,女,汉族,1973年11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2519731106××××,住:海南省××县××镇县陶瓷厂,联系电话:1591420××××。被告:孙××,男,汉族,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710713××××,户籍住址:广州市××区××街××里××号×××房,现住址:越秀区东风西×号×房,联系电话:1354348××××。诉讼请求;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