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交警部门内部设定了一个复核程序,即对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一次。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部门复核后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仍然不服,就只能在向人民提起道路交通事故诉讼后,对责任划分一并提出,请求人民对事故责任重新划分。在诉讼中,事故责任也并不等同于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需要对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当事人在此阶段就要与交警进行沟通,向交警提交有利的证据,以影响交警的事故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诉讼并经受理的;
(二)人民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