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证明经办人收了款,收款的具体情况如收据上所写。
2、经办人只对单位承担责任,不对外承担责任,故如果挪用,占用,侵吞,单位有权追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办人所在单位对于收据,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的;(五)扩大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