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相应调整其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处理。退休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公职人员退休后仍需承担法律后果。退休前有违法行为的可立案调查,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也可立案调查,以维护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和道德操守。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法律分析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政务处分的影响和后果主要体现在职务、职级、级别以及工资待遇等方面。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已经退休的,由于其已经不在工作岗位履行公职,不适宜给予其政务处分,但其仍应承担从事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退休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对于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有违法行为的,其退休前实施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等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不因其已退休而不能管辖。对于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根据该条规定,也依然可以对其立案调查。这主要是考虑到,遵规守法、廉洁自律、保持高尚的道德操守,应当是广大公职人员终其一生而不变的追求,不应当因退休而有松懈。而且,公职人员退休后,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仍然存在,其违法行为依然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良的影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于法于理都要对公职人员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进行立案调查、作出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结语
公职人员退休后的违法行为,虽不再受政务处分,但仍需承担法律后果。退休并非逃避责任,违法行为仍需追究。监察机关可对退休前后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以维律和廉洁自律的原则。退休后的影响力仍存在,违法行为会损害形象,须立案调查并进行相应处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7条,退休前或后的违法行为可立案调查,对违法所得财物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侯,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