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发现资金抽逃责任由抽逃出资股东承担,抽逃出资股东还应应缴注册资本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存在出资缺陷的,应当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资产责任。
一、有限公司的债务跟个人有关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只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可,通常来说是不需要用自己其他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的。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未能合法产生法律人格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