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基本农田应由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批准基本农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耕地和超过七十公顷的其他土地的征收。国土局征收土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法律分析
一、征收基本农田应由谁批准
1、征收基本农田应该是由批准的。法律规定了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土地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情形。基本农田受到严格保护,所以批准机关也要求最高行政机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国土局征收土地补偿款都包括什么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
4、安置补助费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结语
基本农田的征收应由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批准基本农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耕地以及超过七十公顷的其他土地的征收。征收土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应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并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同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九条 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v各级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二十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