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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是否必须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2-07 02: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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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是否必须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离职时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存在争议,劳动者有权拒绝签署。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受人员不得在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同类业务,或自己开业从事同类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法律分析;离职的时候要求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这份补签协议存在较大争议,劳动者可以拒绝签署。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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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职时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存在争议,劳动者有权拒绝签署。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受人员不得在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同类业务,或自己开业从事同类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法律分析;离职的时候要求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这份补签协议存在较大争议,劳动者可以拒绝签署。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离职时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存在争议,劳动者有权拒绝签署。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受人员不得在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同类业务,或自己开业从事同类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法律分析

离职的时候要求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这份补签协议存在较大争议,劳动者可以拒绝签署。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拓展延伸

离职后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利与弊

竞业禁止协议是一种雇佣合同中的条款,它离职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在同一行业从事竞争性工作。这种协议有其利与弊。

利:首先,竞业禁止协议可以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防止离职员工将核心商业机密带到竞争对手处。其次,它可以维护公司的客户关系,避免离职员工直接与公司客户进行竞争。此外,竞业禁止协议还可以鼓励员工在公司内期发展,减少员工流失率,增加员工的忠诚度。

弊:然而,竞业禁止协议也存在一些弊端。首先,它可能员工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尤其是在特定行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其次,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常常受到法律的和审查,可能存在争议和纠纷。此外,竞业禁止协议的时限和范围也需要合理设定,以避免对员工的不合理。

综上所述,离职后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有其利与弊。公司和员工在制定和签署此类协议时应权衡利弊,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

结语

离职后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既有利也有弊。竞业禁止协议可以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维护客户关系,增加员工忠诚度。然而,它也可能员工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存在法律和争议。协议的时限和范围应合理设定,确保合法、合理和公平。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应权衡利弊,以达到双赢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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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是否必须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离职时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存在争议,劳动者有权拒绝签署。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受人员不得在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同类业务,或自己开业从事同类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法律分析;离职的时候要求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这份补签协议存在较大争议,劳动者可以拒绝签署。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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