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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公积金怎么处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3-04 02: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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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公积金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对已形成骗取套提住房公积金事实的职工,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批评教育,追回其套取的公积金。(2)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监察部门。(3)录入中心黑名单系统,5年内限制其使用公积金。(4)纳入市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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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对已形成骗取套提住房公积金事实的职工,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批评教育,追回其套取的公积金。(2)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监察部门。(3)录入中心黑名单系统,5年内限制其使用公积金。(4)纳入市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法律分析:对已形成骗取套提住房公积金事实的职工,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批评教育,追回其套取的公积金;

(2)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监察部门;

(3)录入中心黑名单系统,5年内限制其使用公积金;

(4)纳入市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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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公积金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对已形成骗取套提住房公积金事实的职工,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批评教育,追回其套取的公积金。(2)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监察部门。(3)录入中心黑名单系统,5年内限制其使用公积金。(4)纳入市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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