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如何处理
1、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
二、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