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的撤销手续
1、申请人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2、申请材料
(1)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2)有关单位和人员向机关、人民申请出具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的,机关、人民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3)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3、撤销监护权案件管辖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管辖。
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应当提交什么证据
(1)人民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在一个月内审理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人民应当全面审查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听取被申请人、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学校、邻居等的意见。
(3)人民根据案件需要可以聘请适当的社会人士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观护,并可以引入心理疏导和测评机制。
(4)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
(5)判决不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民可以根据需要走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也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辖区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监护人所在单位等发出司法建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监护人的监督指导。
(6)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7)人民审理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案件,按照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审理程序进行。
(8)人民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原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终止。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A、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B、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C、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