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提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
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要想另行起诉的话,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内容来进行,比如说提交民事起诉状,还需要提交相对应的一些证据材料,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不能够基于同一事实在判决之后再次起诉。
一、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一)启动方式有两种:
公诉人建议: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适用情形和审查起诉阶段相同。
建议:的合议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主体。
只能是,必要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协助。
(二)期限、次数:
建议的,两次为限,一次1个月;
建议的,没有次数的,但是每一次1个月。
(三)后果有两种: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撤诉: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应当决定按人民撤诉处理。
二、怎样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人民在决定被告人认罪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
人民对决定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被告人及辩护人。
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对适用被告人认罪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