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后需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具有犯罪事实并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如果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予以立案;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较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符合其他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不予立案。
法律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公安机关要在接受案件之后审查是否具有犯罪事实,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拓展延伸
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规定
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规定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诈骗罪的案件,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以及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从而决定是否定罪以及相应的刑罚。定罪标准一般包括:主观方面要求有故意行为、有达到诈骗目的的犯罪意图等;客观方面要求有虚构事实、隐藏真相、采取欺骗手段等。而量刑规定则涉及到诈骗数额、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等因素的综合考虑,以确定刑罚的轻重。具体的定罪标准和量刑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一般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裁量。
结语
综上所述,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后需审查是否具备犯罪事实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经审查认为具备犯罪事实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不予立案。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规定根据司法实践、法律规定和证据综合考虑,包括主观和客观要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需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裁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