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缺席判决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原告不出庭或者半途而废的,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通过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许可半途而废;
3、裁定不允许撤诉的,原告通过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通过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
5、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贷款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可以缺席判决。债务人在审理下落不明、贷款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还应当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一方宣告判决并送达判决,保障当事人上诉权的充分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