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诉讼中可以缺席判决的三种情形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嫌疑人在境外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和被告人死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核准的严重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人民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提起公诉。人民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百九十六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