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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的结果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3-03 12: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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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的结果有法律效力吗

南海仲裁案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中国的立场一贯很明确,不接受、不参与,不管仲裁案的结果如何,对中国都没有如何约束力。南海仲裁案无论经过如何精心包装,其实质都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领土主权争议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范事项;而关于海洋划界,中国早在2006年就根据《公约》规定作出了排除性声明。仲裁庭对这些问题不具备管辖权。《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四条明确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两国也多次在联合声明、联合公报等双边文件中确认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有关争端。这实际上都排除了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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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海仲裁案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中国的立场一贯很明确,不接受、不参与,不管仲裁案的结果如何,对中国都没有如何约束力。南海仲裁案无论经过如何精心包装,其实质都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领土主权争议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范事项;而关于海洋划界,中国早在2006年就根据《公约》规定作出了排除性声明。仲裁庭对这些问题不具备管辖权。《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四条明确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两国也多次在联合声明、联合公报等双边文件中确认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有关争端。这实际上都排除了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南海仲裁案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中国的立场一贯很明确,不接受、不参与,不管仲裁案的结果如何,对中国都没有如何约束力。

南海仲裁案无论经过如何精心包装,其实质都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领土主权争议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范事项;而关于海洋划界,中国早在2006年就根据《公约》规定作出了排除性声明。仲裁庭对这些问题不具备管辖权。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四条明确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两国也多次在联合声明、联合公报等双边文件中确认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有关争端。这实际上都排除了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仲裁庭存在随意扩权行为,把本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事情纳入管辖,是对《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滥用,中国当然不接受、不参与。

政治问题包装成法律纠纷

菲律宾提起南海仲裁案,实际上是把政治问题包装成法律纠纷。

南海仲裁案绝不是单纯的法律纠纷,而是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其实质就是企图把非法侵占的中国岛礁据为己有,削弱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近年来“南海问题”之所以成为“热点”,与大国关系及地缘政治不无关联。南海仲裁案不能简单化地仅仅放在国际法框架下分析,更要放在大的国际政治背景下去考察。有学者指出,个别域外大国不断为菲律宾提起仲裁“站台”,声称应当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解决南海争议,但其自身不仅不是《公约》缔约国,而且历史上屡屡对国际法合则用、不合则弃,充分暴露了其虚伪性。

中国立场不因结果改变

对于仲裁庭可能作出对中国不利的裁决,无论仲裁庭作出什么裁决,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中国都不会接受。

中国对南海仲裁案的态度概括起来就是“四不”,即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这是为了捍卫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也是维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严肃性和完整性。

由于仲裁庭一开始就不具有管辖权,所以无论裁决结果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自然也就谈不上执行的问题。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短期可能会在国际上引起关于中国的“负面新闻”,对此要以理性和长远眼光看待。中国应秉持在南海问题上立场、、态度不变,继续以积极姿态致力于南海和平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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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的结果有法律效力吗

南海仲裁案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中国的立场一贯很明确,不接受、不参与,不管仲裁案的结果如何,对中国都没有如何约束力。南海仲裁案无论经过如何精心包装,其实质都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领土主权争议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范事项;而关于海洋划界,中国早在2006年就根据《公约》规定作出了排除性声明。仲裁庭对这些问题不具备管辖权。《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四条明确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两国也多次在联合声明、联合公报等双边文件中确认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有关争端。这实际上都排除了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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