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出庭应诉将失去诉讼权力,需承担判决的义务。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追计欠款,可采取公告送达形式传唤债务人。若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可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代管人从其财产中支付借款。担保人或保证人可要求代偿。债务人不偿还将面临强制执行,列为失信执行人,受高消费。
法律分析
一、欠钱不还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办
传票经过合法送达,被告拒不出庭应诉的,会根据情况缺席审理、判决,不出庭,就失去了自己诉讼权力,承担履行判决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三条途径追计欠款
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2、由债务人向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
3、如果担保人或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吧。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债务人不进行偿还欠款,人民会进行强制执行,并且会把债务人列为失信执行人,失信执行人是不可以高消费的,比如说不可以坐飞机、不可以坐高铁,不可以住宾馆,总之一切高消费。
结语
在面对欠钱不还、被告不出庭等情况下,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被告拒不出庭应诉的情况,会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被告将失去诉讼权利并承担判决的义务。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提起诉讼、申请宣告失踪人或要求代偿等方式追计欠款。同时,会进行强制执行,将债务人列为失信执行人,其高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四章 支票 第九十一条 【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九条 【票据追索行使期限的准据法】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