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给客户沟通要回来,如果要不回来的话就可以记作丢失。 如果销货方把专用的记账联丢失了,可以把第一联即存根联复印一份,并由经手人写个 丢失证明,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该复印件作为确认销售和销项数额的原始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