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受所在地、上级机关双重领导。是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工作的下设职能部门。在接受上级机关的业务领导时原则上是下管一级;在授受所在地领导时则包括行政领导与组织领导。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除县级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
法律依据:
《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依照法律、行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第六条 设区的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分局。市、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派出所。
分局和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和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第 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和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