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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3-04 00: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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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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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


法律主观:

恶意透支信用卡 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 信用卡诈骗 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 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 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177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 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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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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