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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2-21 03: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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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国家机关、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如果不按法律规定将折扣、佣金 如实入账,而是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且数额较大的,是单位受贿。若合理、合法地将折扣、佣金如实入账,则是合乎《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合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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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国家机关、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如果不按法律规定将折扣、佣金 如实入账,而是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且数额较大的,是单位受贿。若合理、合法地将折扣、佣金如实入账,则是合乎《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合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法律分析:国家机关、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如果不按法律规定将折扣、佣金 如实入账,而是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且数额较大的, 是单位受贿。

若合理、合法地将折扣、佣金如实入账,则是合乎《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合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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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国家机关、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如果不按法律规定将折扣、佣金 如实入账,而是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且数额较大的,是单位受贿。若合理、合法地将折扣、佣金如实入账,则是合乎《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合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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