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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驳回执行申请的法条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2-21 04: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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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驳回执行申请的法条

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指当事人向申请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时,经审查认为有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律依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违法的。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适用的前提是案件的受理须符合法定条件;适用的对象为非诉法律文书。由此可见,不予执行裁定只能适用于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之外的其他机关制作的非诉法律文书,而不能适用于自身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法律文书。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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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指当事人向申请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时,经审查认为有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律依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违法的。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适用的前提是案件的受理须符合法定条件;适用的对象为非诉法律文书。由此可见,不予执行裁定只能适用于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之外的其他机关制作的非诉法律文书,而不能适用于自身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法律文书。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的区别。


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指当事人向申请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时,经审查认为有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律依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违法的。 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适用的前提是案件的受理须符合法定条件;适用的对象为非诉法律文书。由此可见,不予执行裁定只能适用于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之外的其他机关制作的非诉法律文书,而不能适用于自身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法律文书。

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的区别

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有什么区别。一、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

二、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三、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

四、法律效力不同。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两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五、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

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七、适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

八、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不予受理不收取诉讼费,而驳回起诉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

驳回再审申请是什么意思

驳回再审申请是驳回再审申请通知意味着对于再审请求的不予受理,意味着再审立案成为不可能。民事案件原则上只再审一次。民事案件再审立案后,依法收取诉讼费用。高院驳回再审申请有几种情况

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

2、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

3、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超过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该证据提出再审申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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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指当事人向申请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时,经审查认为有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律依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违法的。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适用的前提是案件的受理须符合法定条件;适用的对象为非诉法律文书。由此可见,不予执行裁定只能适用于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之外的其他机关制作的非诉法律文书,而不能适用于自身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法律文书。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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