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 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同意的除外。
根据《 公司法 》第1条规定: 清算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