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有权退货,无需说明理由。然而,实体店的售后服务仍遵循国家三包规定,除非有额外约定,否则消费者不能轻易要求退货。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利用“后悔权”在七天冷静期内退货,退货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如果商品有质量问题,按照三包规定退换货,退货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实体店不退不换是违法行为,可投诉举报。
法律分析
除非实体店在的商场或市场有明文规定(天无条件退货),否则没违反国家三包的,一律都不准退换。就算是店主亲口承诺也没用,除非用手机录音功能事先录下来作为证据。
关于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制度并没有任何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新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实体店的售后服务仍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即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有额外约定的除外,如果没有的话,消费者不能轻易要求退货。
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要由经营者承担了。此项规定是从保护交易双方的共同权益来考虑的,消费者有冷静期,对不满意的商品可以退,但如果由此产生的新资费却要经营者承担,无疑也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
《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购买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如果实体店不退不换是不合法,在实体店购买商品,发现有质量问题是可以进行退换货。实体店不换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并举报。
结语
实体店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新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七天内可以无需说明理由进行退货。然而,实体店的售后服务仍遵循国家三包规定,即商品在售出后7天内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在冷静期内对商品不满意进行退货,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则属于有因退货,退货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明确规定了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和除外情况。如果实体店拒绝退换货,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