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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有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1-08 08: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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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有什么

法律分析: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一)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二)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三)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四)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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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一)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二)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三)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四)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法律分析: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一)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二)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三)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四)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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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有什么

法律分析: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一)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二)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三)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四)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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