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决定权在办案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机关可以决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包括可能判处轻刑、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的案件,以及患病、怀孕或羁押期满等情况。
法律分析
可以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但决定权在办案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和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拓展延伸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法律与适用条件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措施,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居住地监控和管控。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一定措施,以确保其不逃避侦查或审判。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受到一定的和适用条件。例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确保合理性和必要性、尊重等。这些和适用条件的确立,旨在平衡刑事司法的公正和的保护,确保司法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最终决定权在办案机关。取保候审适用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确保社会安全和法律权益的平衡。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受到和适用条件的约束,以保障司法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十九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