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指挥部不具备法律地位,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拆迁指挥部由当地组织,是临时机构,不承担责任。对于不服拆迁的当事人,应将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最高有关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为相关依据。
法律分析
法律咨询解答
拆迁指挥部当地组织的临时机构,负责拆迁的指挥工作,拆迁完毕,指挥部解散。拆迁指挥部是一个非法定机构或者临时机构,既不是行政单位,也不是企事业单位,其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所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因为主体不适格而无效。拆迁指挥部不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拓展延伸
拆迁指挥部的法律地位及其在诉讼中的角色
拆迁指挥部在拆迁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其在诉讼中的地位较为复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指挥部通常不具备的法律主体地位,因此无法直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程序。然而,拆迁指挥部作为机构,其职责涉及拆迁决策、协调和执行等方面,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被告、证人或提供相关证据。其在诉讼中的角色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性质和拆迁指挥部的实际行为。因此,对于拆迁指挥部是否能作为诉讼主体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结语
拆迁指挥部在拆迁过程中的地位复杂。根据法律规定,其通常无法作为诉讼主体参与程序。然而,作为机构,其在拆迁决策和执行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在诉讼中,拆迁指挥部可以作为被告、证人或提供相关证据。具体角色取决于案件性质和实际行为。需具体分析法规和案情来判断。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