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叫去签字不是要起诉。
打电话来要签字,是有关权利义务与告知的会问话。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是的义务。同时询问犯罪嫌疑人同样是在审查起诉案件时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
电话通知,说明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在机关办理,并不意味着事情的了结,在仍然需要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意味着案件可能会向提起公诉,案件就要进入审判阶段,会告知犯罪嫌疑人尽快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 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