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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立案量刑标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21 04: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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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立案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立案标准;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一、生产假药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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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立案标准;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一、生产假药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一、生产假药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二、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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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立案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立案标准;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一、生产假药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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