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自愿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其职责包括聘任仲裁员、受理案件、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监督仲裁活动。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将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做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调解或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的判决程序和要求
劳动仲裁的判决程序和要求通常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来执行。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一方提起劳动争议时,委员会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将进行仲裁。仲裁程序包括召开听证会、收集证据、进行辩论等步骤,以确保公正和公平。在作出判决时,委员会会考虑双方的陈述、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作出决定。判决的要求是要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劳动仲裁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并执行判决结果。
结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具有约束力的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协商不成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负责聘任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仲裁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并执行判决结果,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