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变更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 刑事诉讼法 》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 移送审查起诉 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审查起诉阶段的更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规定“人民 审查 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这一条款支持了变更罪名。审判阶段的更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人民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