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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能否进行监视居住?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23 19: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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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能否进行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规定,批捕后可以监视居住,但需符合特定条件,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等。此外,根据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也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时,也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法律分析;批捕后可以监视居住。但需符合以下条件。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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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刑事诉讼法》规定,批捕后可以监视居住,但需符合特定条件,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等。此外,根据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也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时,也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法律分析;批捕后可以监视居住。但需符合以下条件。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批捕后可以监视居住,但需符合特定条件,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等。此外,根据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也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时,也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分析

批捕后可以监视居住。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拓展延伸

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条件和

监视居住措施是指在批捕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一种自由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和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而定。适用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逃跑、销毁证据、妨碍侦查等情况。监视居住的包括居住地点的、出入境管制、日常活动的监控等。但是,监视居住措施也受到法律的约束,必须符合合法、必要、适度的原则,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机关应及时审查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确保其不超过必要的范围。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措施适用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等特殊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监视居住措施了居住地点、出入境和日常活动,但必须遵循合法、必要、适度的原则,保障被监视居住者的合法权益。相关机关应及时审查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确保其不超过必要的范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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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能否进行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规定,批捕后可以监视居住,但需符合特定条件,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等。此外,根据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也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时,也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法律分析;批捕后可以监视居住。但需符合以下条件。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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