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2.对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提出意见,请求人民责令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4.对人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提出申诉。5.如有证据证明机关、人民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起诉。6.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抗诉。7.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