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具有的诉讼地位,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需要履行诉讼义务。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控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的权利;
(四)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和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五)请求抗诉的权利,即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提出抗诉;
(六)申诉的权利,即不服生效裁判的,有权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被害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按时出席法庭参加诉讼;遵守法庭纪律等。
被害人认为、检察机关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不立案、不起诉的,可行使以下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法律监督。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人民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一、法律规定绑架罪的被害人是谁
绑架罪的被害人被绑架的人质,被害人的权利包括:
1、被害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
2、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3、有权依法对机关或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起诉;
4、对不起诉的决定有权依法提出申诉。
5、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8、有权请求人民对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的判决提出申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