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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1-04 22: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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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吗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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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如何执行

1、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2、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能监外执行吗

符合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应该如何执行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同时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如何执行

执行有期徒刑。《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有期徒刑一年半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吗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如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哺乳期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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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吗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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