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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汇总所得税收入后,总公司会变一般纳税人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1-04 0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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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汇总所得税收入后,总公司会变一般纳税人吗

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是这个是有条件的,总分公司分别在不同的地方进行纳税,而且分公司的纳税标准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那么分公司就是小规模纳税人。【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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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是这个是有条件的,总分公司分别在不同的地方进行纳税,而且分公司的纳税标准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那么分公司就是小规模纳税人。【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是这个是有条件的,总分公司分别在不同的地方进行纳税,而且分公司的纳税标准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那么分公司就是小规模纳税人。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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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汇总所得税收入后,总公司会变一般纳税人吗

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是这个是有条件的,总分公司分别在不同的地方进行纳税,而且分公司的纳税标准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那么分公司就是小规模纳税人。【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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