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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伤残如何赔偿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1-05 06: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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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伤残如何赔偿

法律分析:在侵权责任和保险索赔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意外险可以赔付,但是最高额不能超过实际遭受到的损害数额。从立法技术上来看,立法者认为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都应该是填补型的责任,被侵权人和被投保人不应当因为自己所受到的损失而获益。一、保险代位权的目的和性质。(一)保险代位权的性质。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所约定,保险人均可依法行使该项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取得,随同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当然归属于保险人,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额后,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不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也不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在其交易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保险人均可行使其代位权。(二)保险代位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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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在侵权责任和保险索赔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意外险可以赔付,但是最高额不能超过实际遭受到的损害数额。从立法技术上来看,立法者认为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都应该是填补型的责任,被侵权人和被投保人不应当因为自己所受到的损失而获益。一、保险代位权的目的和性质。(一)保险代位权的性质。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所约定,保险人均可依法行使该项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取得,随同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当然归属于保险人,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额后,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不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也不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在其交易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保险人均可行使其代位权。(二)保险代位权的目的。


法律分析:在侵权责任和保险索赔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意外险可以赔付,但是最高额不能超过实际遭受到的损害数额。从立法技术上来看,立法者认为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都应该是填补型的责任,被侵权人和被投保人不应当因为自己所受到的损失而获益。

一、保险代位权的目的和性质

(一)保险代位权的性质:

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所约定,保险人均可依法行使该项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取得,随同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当然归属于保险人,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额后,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不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也不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在其交易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保险人均可行使其代位权。

(二)保险代位权的目的:

保险代位权的目的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贯彻所有保险的核心之填补损害原则,另一方面有助于最终确定由造成被保险人损害的第三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损害填补为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无损害即无保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所受的损失,应当获得完全补偿,以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够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填补损害为财产保险的本质内容,其核心在于“禁止得利”,而并不仅在于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这项原则对于防止或避免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获得超出其保险财产价值的额外利益,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2、保险代位权的运用还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社会公共利益要求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最终在经济上有所负担。若致害人因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赔偿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使得致害人通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而获益(第三人应当付出赔偿而没有付出赔偿的,实际为一种利益),这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取得保险赔偿,保险代位权使得第三人丧失违反公平原则的获利机会。

二、精神损害赔偿金按比例赔偿吗

从主体上看,受害人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主体,从其本身性质上看,受害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精神抚慰金也并不合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时如何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参考的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上述各因素均落在了侵权人和侵权行为上。同时,该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综合条文来看,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受侵害程度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酌定的,法院在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时,已将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空滤其中,若将其并入人身损害赔偿损失数额,再依双方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摊,是将受害人的过错进行了重复考虑,对受害人有失公允。

所以,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比照其他物质赔偿项目一样以过错程度来划分数额并不符合法律精神,法院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侵权人之间进行分担。

三、雇主责任险交通肇事罪赔吗

雇主责任险是商业保险,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商业保险是否赔偿没有明确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既然法律无明确规定,那么主要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是否有明确的约定。若有,应从其约定。若没有,保险公司商业险不需要赔偿,由于当事人逃逸,本来具有的商业险消失,从而只能使用交强险进行赔偿。驾驶者一旦逃逸或者醉驾、汽车没有年检等,商业险都不具备赔偿标准。所以如果当事人想要利用商业险进行赔偿就不能触犯以上各个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保险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而免责,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保险公司反而会从中获益,这并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更何况第三者责任险是由保险公司对因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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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伤残如何赔偿

法律分析:在侵权责任和保险索赔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意外险可以赔付,但是最高额不能超过实际遭受到的损害数额。从立法技术上来看,立法者认为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都应该是填补型的责任,被侵权人和被投保人不应当因为自己所受到的损失而获益。一、保险代位权的目的和性质。(一)保险代位权的性质。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所约定,保险人均可依法行使该项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取得,随同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当然归属于保险人,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额后,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不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也不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在其交易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保险人均可行使其代位权。(二)保险代位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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