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符合条件的罪犯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但需满足一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罪犯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罪犯生活不能自理且不会危害社会。人民在判决时可以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制作决定书抄送相关机关。执行过程中,监狱或看守所需提出意见并经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机关执行,并接受严格管理监督。执行期满或情形消失后,罪犯应及时收监或被释放。
法律分析
不能。对于判刑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拘役可以监外执行,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监外执行的适用必须具备: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和罪犯居住地的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判刑后罪犯,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可直接决定,并制作相关决定书。在执行过程中,监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并经相关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机关执行,并接受严格管理监督。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罪犯应及时收监。对于刑期未满的罪犯,机关通知执行机关收监;刑期届满的罪犯,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如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机关应及时通知原执行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