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时,可以先行调解。如果达成协议,原告可以撤诉,或者由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然后进行协商还款。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拒不到庭的被告可以采取拘传或缺席判决的措施,并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特定情形下的案件。
法律分析
可以,如果达成协议可以让原告撤诉,或由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然后协商还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拓展延伸
传票后的还款协商:解决债务纠纷的有效途径
在传票后,仍然存在进行还款协商的可能性。传票通常是债务纠纷的法律程序之一,但并不意味着协商还款的途径被封闭。相反,传票往往是为了促使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和解或达成合理的还款安排。债务人可以在法庭出庭前或出庭时提出还款协商的请求,与债权人商讨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也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因此,传票后依然可以通过积极的协商来解决债务纠纷,为双方提供一条有效的途径。
结语
传票并不意味着协商还款的途径被封闭。债务人可以在法庭出庭前或出庭时提出还款协商的请求,与债权人商讨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也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因此,传票后依然可以通过积极的协商来解决债务纠纷,为双方提供一条有效的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七十二条 【有关追索人清偿债务的效力】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七十一条 【再追索及再追索金额】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五节 付款 第五十三条 【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