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将这一规定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况中的两种。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无论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只要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款说明》第三十一条: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本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依法承担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劳动者违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