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降半旗的人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总理、军事委员会;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法律依据】
《国旗法》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总理、军事委员会;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