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不准乱收费。不准在有关部门和省(区、市)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用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不准经商办企业,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已经开办的公司企业,必须立即与业务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脱钩,不准经营由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强买强要、白吃白拿。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三条 人民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必须以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人民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机关的人民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 机关的人民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