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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区别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27 1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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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区别

区别: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一是认证的申请和评定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受理并对接受申请的供方质量体系进行检查评价,决定能否批准认证和予以注册,并颁发合格证书。二是对获准认证的供方质量体系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阶段,目的是使获准认证的供方质量体系在认证有效期内持续夫各项应质量体系标准的要求。产品质量认证标准的属性,可分成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的性质或强制程度可分成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1、自愿性认证,由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2、强制性认证,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一些特点的产品实行强制的产品质量认证,非经认证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它一般适用于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因此,安全认证一般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的条件。按规定,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均可提出认证申请。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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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区别: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一是认证的申请和评定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受理并对接受申请的供方质量体系进行检查评价,决定能否批准认证和予以注册,并颁发合格证书。二是对获准认证的供方质量体系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阶段,目的是使获准认证的供方质量体系在认证有效期内持续夫各项应质量体系标准的要求。产品质量认证标准的属性,可分成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的性质或强制程度可分成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1、自愿性认证,由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2、强制性认证,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一些特点的产品实行强制的产品质量认证,非经认证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它一般适用于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因此,安全认证一般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的条件。按规定,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均可提出认证申请。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区别: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一是认证的申请和评定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受理并对接受申请的供方质量体系进行检查评价,决定能否批准认证和予以注册,并颁发合格证书。二是对获准认证的供方质量体系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阶段,目的是使获准认证的供方质量体系在认证有效期内持续夫各项应质量体系标准的要求。
产品质量认证标准的属性,可分成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的性质或强制程度可分成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
1、自愿性认证,由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
2、强制性认证,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一些特点的产品实行强制的产品质量认证,非经认证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它一般适用于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因此,安全认证一般属于强制性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的条件:
按规定,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均可提出认证申请。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2、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3、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
产品质量认证的申请程序:
1、中国企业向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企业或者代销商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认证委员会通知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3、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
4、认证委员会对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均可提出认证申请。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2、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3、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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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区别

区别: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一是认证的申请和评定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受理并对接受申请的供方质量体系进行检查评价,决定能否批准认证和予以注册,并颁发合格证书。二是对获准认证的供方质量体系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阶段,目的是使获准认证的供方质量体系在认证有效期内持续夫各项应质量体系标准的要求。产品质量认证标准的属性,可分成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的性质或强制程度可分成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1、自愿性认证,由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2、强制性认证,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一些特点的产品实行强制的产品质量认证,非经认证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它一般适用于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因此,安全认证一般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的条件。按规定,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均可提出认证申请。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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