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根据规则,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纠正判决、裁定错误、调解违法、违反立案条件等情况。如果发现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也应提出检察建议。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应制作相关文件并移送法院。如果认为申请监督的审判程序依据不足,将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特别程序;
(五)审判监督程序;
(六)督促程序;
(七)公示催告程序;
(八)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九)破产程序。
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法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
第一百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本章规定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结语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存在错误、违法行为的情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这些情形包括判决、裁定错误、调解违反法律原则、违反起诉和受理条件、审判程序错误等。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并移送法院,同时发送通知给申请人。如果认为申请监督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将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发送《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给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