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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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OO
时间:2023-10-24 17:42:21
民事裁定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法律分析。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终结执行。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导读法律分析。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终结执行。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法律分析:
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终结执行。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民事裁定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法律分析。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终结执行。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