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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和决定的适用范围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24 16: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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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和决定的适用范围

法律主观。裁定的适用范围如下:(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法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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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裁定的适用范围如下:(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法律客观。


法律主观:

裁定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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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和决定的适用范围

法律主观。裁定的适用范围如下:(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法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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